國立竹山高級中學學生宿舍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08月28日行政會報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09月22日行政會報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06月30日校務會報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01月19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01月20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宿舍管理注意事項」、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要點」及「學生獎懲要點」訂定。
貳、目的
本校有男女學生宿舍各一棟,為確立學生宿舍管理組織及管理準則,期建立團體紀律,培養學生獨立自治能力,輔導學生良好生活習慣,維護宿舍安全,以建立良好住宿環境,特訂本管理要點,以為依循處置。
參、組織:成立「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委員11人,任期1年,其委員組成如下:
一、校長為主任委員、學務主任為副主任委員,另於校務會議選出教師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共4人,住宿學生家長代表1人,住宿學生代表4人;學生代表應佔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二、委員會任一性別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三、委員會之決議,應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定之。
四、委員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一次。
肆、管理權責區分
一、學務處:負責宿舍業務綜合協調及住宿學生之生活輔導等事宜。
二、總務處:負責宿舍各項設備之維護、修繕、保養、財產管理、水電供應、餐廳設備之借用與膳食、環境美化與清潔等相關事宜。
三、教務處:配合宿舍管理要點,排定住宿生星期六、日或連續假上輔導課、訓練、檢定練習及重補修時間。
四、生活輔導組:負責宿舍之管理與督導,並執行下列事項。
1.宿舍相關規定之制訂與執行。
2.規定之轉達及有關表冊之彙整、分析與呈報。
3.宿舍相關活動之推行與協助。
4.宿舍安全之策劃、執行與建議。
5.住宿生生活獎懲相關事項之辦理。
6.協調學務相關人員協助處理學生事務。
五、學生宿舍幹事與輔導員:
1.宿舍安全、行政業務(含值班表排定)、設施(備)物品維護及報修、水電(含鍋爐)管制、消毒作業、填寫宿舍日誌並上陳。
2.住宿生生活作息管理、搭退伙及住退宿調查申請、簡易疾病照料、督導自治幹部實施內務及環境檢查、獎懲建議。
3.召開宿舍管理委員會、住宿生座談會及伙食管理委員會等相關會議。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六、學生宿舍自治幹部:
1.由各寢室推選寢室長1名,各樓層推選樓長1名,並由宿舍幹事或輔導員遴選或住宿生推選男、女宿舍長各1名。
2.幹部前一學年獎懲紀錄不得累計小過以上之處分,並應經幹部訓練且考核通過始能擔任,幹部訓練內容及時程由宿舍幹事及生輔組長訂定;幹部任期以ㄧ學年為原則,得連任;退宿或處分累計小過以上,取消幹部資格,另推選或由其他幹部兼任。
3.協助宿舍幹事及輔導員管理住宿生生活相關事宜,如:早、晚及晚自習點名、用餐秩序、宿舍及寢室整潔工作、就寢查舖、寢室設施(物品)保管及維修回報、臨時請假事宜、安全管理、住宿生紀律及意見反映等。
4.住宿生組成之學生伙食管理委員5名,得由宿舍自治幹部兼任之,依伙食契約規定召開學生伙食團會議,綜合伙食意見提供建言。
伍、住宿申請、優先順序及審核
一、申請:
1.住宿申請時間為每學年第2學期第2次期中考後,資格審核完畢後,依空位遞補;未經校方核定通過者,不得入住。
2.住宿申請應填具「住宿申請單」(附表一)可從本校學務處網頁下載,或至學務處生輔組領取,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簽章後,送繳學務處生輔組彙整。
3.凡申請表資料填寫不全、不實或未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親筆簽章者,不予受理。
4.非住校之學生申請住宿者,須未受記過(含累計小過)以上之處分,始可提出申請,並經審核評定住宿優先順序決定住宿。
5.非本校學生,如因參加本校活動有住宿需求者,應由相關單位上簽核准,並配合宿舍作息時間,按時完成報到。凡未配合上述要求事項或住宿期間表現不佳者,經知會相關單位後,爾後不予入住。
6.患傳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無法自理生活者,不得申請住宿。前述情形如於住宿後發生者,得請其停止住宿,以維護住校生健康與安全,俟其康復後,得持公立醫院健康證明再行申請住宿。
二、住宿須符合下列申請之條件,申請時應檢附戶籍相關資料以供查驗,床位若有不足,依下列優先順序入住。
1.宿舍自治管理幹部。
2.美術、體育班及設計群特招錄取之遠道學生。
3.考評優良之現任交通服務隊幹部與隊員(上限10人)。
4.遠道一年級新生。
5.遠道二、三年學生。
※遠道定義:本校學生專車未行駛路線或經客運轉乘仍無法準時抵達學校之地區。
6.合於前列各款條件之學生申請後,若仍有剩餘空舖,得視個別特殊情況(如交通不便、家庭及課業因素等)開放申請,序位相同時,抽籤決定。
三、審核:由宿舍幹事及輔導員初審,學務處生輔組複審,陳校長核定公佈之。
陸、入住及膳食
一、核准之住宿生,應於規定時間內繳納住宿費,並於規定時間(另行公告)向宿舍幹事或輔導員報到入住。
二、核准之住宿生,如曾患慢性疾病或痼疾者,應先行向宿舍人員報備,並告知同寢室學生,以利掌握及提供必要協助。
三、寢室與床位分配由宿舍幹事及輔導員統一編排,並得視學生住宿表現適時調整,以利管理,嚴禁擅自調換床位。
四、宿舍供應早餐、晚餐(假日除外),全體住宿生一律參加團膳。
柒、退(離)宿
一、住宿生因故欲退(離)宿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並填寫「退宿申請表」(附表二),經核准(球隊含教練)方可遷出。
二、住宿生辦理退(離)宿後,應於兩週內將個人物品全部清空,搬離宿舍。
三、住宿生於住宿期間如違反住宿規定,懲處累計達1大過或於本校學生獎懲要點中所敘明應記大過事項,將予以退宿。
四、退(離)宿半年內不得再申請住宿。
捌、住宿費用及退費標準
一、依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收費標準」
1.一般上課期間依標準收費,寒暑假期間依住宿時間比例另收費。
2.寒暑假期間因學校週期性活動(如輔導課、訓練等)需住宿,須提前登記留宿,並依登記留宿日數收費,登記後將不予退費(緊急或特殊狀況除外)。
3.寒暑假期間因學校短期性活動(如補考、重補修、營隊等)需住宿,須提前登記留宿,並按實際住宿日數收費。
4.寒暑假住宿費納入新學期一併繳費。
5.收費標準如有調整,再另行公告。
二、住宿生於學期中因故辦理退(離)宿者,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退費。
三、伙食費依實際開伙日數收費,伙食費收費標準依本校招標決標金額。伙食費無故不繳納者,得予以退宿。
玖、生活作息與配合事項
一、生活作息:
國立竹山高級中學 學生宿舍生活作息時間表 | |||
時間 | 作息 | 注意事項 | |
0640 | 起床、盥洗 | 同學起床盥洗。 | |
0650 | 早點名 | 在各樓層走廊實施點名,將依狀況調整地點。 | |
0650~0720 | 離開寢室 | 一、離開寢室後即可前往教室區或習竹1樓宿舍閱覽室自主學習。 二、宿舍關閉時間,如遇緊急狀況或特殊原因須進入宿舍,應向學務處生輔組報備並登記。 三、週日(收假日)至週五宿舍開門時間皆為1700,週六(假日留宿)開門時間為1930。 | |
0650~0730 | 早餐 | ||
0730 | 離開宿舍區 | ||
1700 | 宿舍開門 | ||
1700~1800 | 晚餐 | 自由活動時間,外出注意路程,避免遲到返校。 | |
1800~1930 | 盥洗、洗衣 | ||
1930 | 晚自習點名 | 於指定地點進行晚自習,由學生宿舍幹部點名。 | |
1930~2030 | 第1節晚自習 | 一、非休息時間不可擅離晚自習地點,以免影響他人讀書。 二、不得穿著拖鞋,可著涼鞋、球鞋、皮鞋。 | |
2040~2120 | 第2節晚自習 | ||
2120~2130 | 晚自習場地打掃 | 恢復晚自習場地(圖書館BF讀享學堂、宿舍習竹樓1F閱覽室) | |
2140 | 晚點名 | 一、在各樓層走廊實施點名,將依狀況調整地點。 二、點名後,應立即返回宿舍,不得在外逗留遊蕩或拿外食。 | |
2140~2150 | 公共區域打掃 | 由學生宿舍幹部分派打掃區域及宿舍環境垃圾整理。 | |
2200 | 熄燈、就寢 | 2200至2400所有人於各該寢室內,由各區學生幹部不定期查鋪並關閉各區公共電源,夜讀者使用個人檯燈,非經許可不得再盥洗,並避免走動,討論功課應小聲交談,以免影響他人就寢。 | |
2200~2300 | 延燈晚盥 | ||
2300~2400 | 再延燈時間 | ||
2400 | 就寢 | ||
附註 | 一、住宿期間1930後一律禁止外出,如有特殊原因需外出或外宿,應請家長於1930前透過「宿舍專線或通訊軟體之家長群組」向宿舍幹事或輔導員請假。 二、收假日於2140點名,無法於點名前返宿者,也應請家長於點名前請假。 三、宿舍聯絡專線:049-2658109 | ||
二、配合事項:
1.住宿生均應按照作息規定妥善安排生活,違規者按本管理要點議處。
2.住宿生生活作息除遵守宿舍幹事、輔導員、學務人員之督導,並應服從學生自治幹部之指揮。
3.點名時(0650、1930、2140)所有人均應按時到場,週日或國定假日之收假日晚點名時間(2140)亦同,例假日留宿得由值勤人員視狀況調整點名時間。
4.宿舍關閉期間(0730~1700)如遇緊急事故,需進入寢室,當事人須由宿舍幹部陪同至學務處生輔組,登記借用宿舍鑰匙。
5.宿舍晚自習所有住宿生均應參加,可複習課業、閱讀課外書籍,若因學習之需要使用3C產品及行動載具須配戴耳機(不得玩手遊、觀看短影音、色情、暴力等不良影片),不可聊天、飲食或其他影響他人之行為。
6.宿舍晚自習時間如需就醫、補習、上課、校隊選手夜訓、參加教務處晚自習等,須向宿舍幹事或輔導員提出「宿舍晚自習請假單」,經核定後始得請假。並應於前述活動結束後立即返回宿舍,不得在外逗留。
7.晚上2200熄燈就寢後,所有學生應回寢室就寢並靜候幹部查寢,寢室不可上鎖,女宿門簾需拉開,不得藉故逗留於寢室外或到其他寢室,自治幹部於2210前完成查寢及回報。
8.晚上2200至2400如仍需於寢室內夜讀,應以學校課業為限,不得藉故做其他事情。
9.住宿期間如有就醫需求,需自費前往就醫。
10.任何時間嚴禁在宿舍大聲喧嘩、奔跑、跳躍、嬉戲,影響宿舍安寧。
11.宿舍內所有公物應愛惜使用,寢室內公物由該室住宿生共負保管責任,除自然損壞外,否則須共同賠償或自行賠償。
12.住宿生自身貴重物品及現金,應隨身保管好,如有遺失應自行負責。
13.為維護學生住宿安全,避免學生攜帶、藏匿違法或違禁物品,宿舍幹事或輔導員得進行學生宿舍定期或不定期之安全檢查,得在宿舍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進行檢查時,應有二位以上之住宿生代表或學生家長會代表陪同,並應全程錄影;本校及有權調閱或保管錄影資料之人員,應負保密義務。(前述之錄影資料,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申訴、再申訴、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應保存至該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4.室友間應相互照顧、扶持,如有室友生病或其他狀況,應馬上通知宿舍幹部及宿舍幹事或輔導員,以即時提供必要協助。
15.對於住宿生活之任何良性建議,住宿生得隨時向宿舍幹部、宿舍幹事或輔導員及學務處生輔組直接反映。
壹拾、內務及公共區域環境檢查
一、每日晚點名後排定時間實施內務整理及清潔打掃,所有住宿生依分工項目整理寢室內部及公共區域,打掃期間不得從事其他活動。
二、打掃完畢後由自治幹部依宿舍整潔檢查項目(附表三)實施檢查,宿舍幹事或輔導員視需要抽點檢查,每日公布檢查結果,有所疑義應於當日提出,事後不予修訂。
三、宿舍打掃工作以寢室為單位實施分配,細部打掃由各寢室成員自行分工。
壹拾壹、留宿申請
一、學期間假日(含國定假日)
1.凡參與學校活動致假日須留宿者,應於前一週四19:30前填寫「留宿登記表」(須預先排定週末宿舍輪值人員),逾時不得留宿。非因學校活動,不得申請留宿。
2.除前項外,連續二日以上之假日,不開放留宿。
3.留宿人數單一性別達7人以上開放留宿(如男宿已達7人以上,但女宿未達2人,則不開放女宿留宿)。
4.已申請留宿又欲取消留宿者,應於當日晚點名前,由家長來電取消留宿。
二、寒暑假:除輔導課、校隊選手集訓或特殊原因申請核准外,其餘住宿生均不得申請留宿,須將個人貴重物品攜回。
三、其他殊情形開放留宿時間,如下:
1.重要考試活動(學測、統測、分科測驗)
2.經行政會議提案、專簽,校長同意後實施。
3.天災事變,無法返家者。
壹拾貳、住宿生獎懲實施
一、獎勵:
1.住宿期間表現優良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要點予以獎勵。
2.擔任學生宿舍自治幹部,表現優良或其他對宿舍有特別貢獻者,適時予以獎勵。
二、懲處:住宿期間違反相關規定者,依本要點或本校學生獎懲要點予以懲處。
(一)有下列事項之一者,由宿舍幹事與輔導員予以告誡並登記勞動服務。勞動服務之工作項目經排定後,不得臨時拒絕執行(緊急或特殊狀況除外)。高三升學考試(學測、統測)前兩週,將暫緩執行勞動服務,但仍須於大考後排定執行。
1. 每日寢室內務檢查項目有1至3項缺失,經勸導未改善。
2. 個人生活、衛生習慣不佳,以致影響他人。
3. 2200~2400寢室內夜讀期間,做學校課業以外之事情,以致影響他人就寢。
4. 早上及晚自習時間延遲離開寢室區。
5. 申請/取消留宿未遵照規定完成。
(二)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警告:
1. 登記勞動服務累記滿3次未銷。
2. 每日寢室內務檢查項目有4項以上之缺失,經勸導未改善。
3. 點名時(0650、1930、2140)無故遲到。
4. 請假程序未遵照規定完成。
5. 早上宿舍關閉後仍滯留於宿舍內,或晚自習時間無故滯留於寢室內。
6. 0730~1700宿舍關閉期間,一學期借用宿舍鑰匙進入宿舍達兩次以上(緊急或特殊狀況除外)。
7. 晚自習時間使用手機(非課業需求)、聊天、飲食或其他影響他人之行為。
8. 2200後仍逗留於他人寢室內。
9. 未於個人床位就寢或私自更換寢室。
10. 未經允許擅自進入他人寢室,或逗留於宿舍偏僻處或標示禁止進入之危險區域。
11. 在宿舍(含周邊)大聲喧嘩、奔跑、跳躍、嬉戲,影響宿舍安寧。
12. 在寢室內飼養昆蟲、動物,除需將飼養區域清掃完成,並要求帶離住宿區。
13. 退(離)宿未遵照規定申請核准,即擅自搬離宿舍。
(三)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小過:
1. 點名時(0650、1930、2140)無故未到且未請假。
2. 未請假即外出或外宿。
3. 請假目的與請假事實不符。
4. 攀爬宿舍陽台、窗戶、校園圍牆等。
5. 使用大功率之電器用品(如電磁爐、微波爐、電烤盤等)。
6. 私自持有宿舍鑰匙者。
7. 宿舍未開放時段卻私自留宿。
8. 私帶校外人士、親友、異性或本校非住宿同學擅入宿舍。
(四)有下列事項者,將予以退宿:
懲處累計達「1大過」或於本校學生獎懲要點中所敘明應記大過事項。
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生獎懲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壹拾參、其他補充規定
本要點經本校「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提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