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學生宿舍專區 / 宿舍管理要點

國立竹山高級中學學生宿舍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40828日行政會報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90922日行政會報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10630日校務會報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20119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40120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宿舍管理注意事項」、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要點」及「學生獎懲要點」訂定。

貳、目的

本校有男女學生宿舍各一棟,為確立學生宿舍管理組織及管理準則,期建立團體紀律,培養學生獨立自治能力,輔導學生良好生活習慣,維護宿舍安全,以建立良好住宿環境,特訂本管理要點,以為依循處置。

參、組織:成立「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委員11人,任期1年,其委員組成如下:

一、校長為主任委員、學務主任為副主任委員,另於校務會議選出教師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共4人,住宿學生家長代表1人,住宿學生代表4人;學生代表應佔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二、委員會任一性別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三、委員會之決議,應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定之。

四、委員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一次。

肆、管理權責區分

一、學務處:負責宿舍業務綜合協調及住宿學生之生活輔導等事宜。

二、總務處:負責宿舍各項設備之維護、修繕、保養、財產管理、水電供應、餐廳設備之借用與膳食、環境美化與清潔等相關事宜。

三、教務處:配合宿舍管理要點,排定住宿生星期六、日或連續假上輔導課、訓練、檢定練習及重補修時間。

四、生活輔導組:負責宿舍之管理與督導,並執行下列事項。

1.宿舍相關規定之制訂與執行。

2.規定之轉達及有關表冊之彙整、分析與呈報。

3.宿舍相關活動之推行與協助。

4.宿舍安全之策劃、執行與建議。

5.住宿生生活獎懲相關事項之辦理。

6.協調學務相關人員協助處理學生事務。

五、學生宿舍幹事與輔導員:

1.宿舍安全、行政業務(含值班表排定)、設施()物品維護及報修、水電(含鍋爐)管制、消毒作業、填寫宿舍日誌並上陳。

2.住宿生生活作息管理、搭退伙及住退宿調查申請、簡易疾病照料、督導自治幹部實施內務及環境檢查、獎懲建議。

3.召開宿舍管理委員會、住宿生座談會及伙食管理委員會等相關會議。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六、學生宿舍自治幹部:

1.由各寢室推選寢室長1名,各樓層推選樓長1名,並由宿舍幹事或輔導員遴選或住宿生推選男、女宿舍長各1名。

2.幹部前一學年獎懲紀錄不得累計小過以上之處分,並應經幹部訓練且考核通過始能擔任,幹部訓練內容及時程由宿舍幹事及生輔組長訂定;幹部任期以ㄧ學年為原則,得連任;退宿或處分累計小過以上,取消幹部資格,另推選或由其他幹部兼任。

3.協助宿舍幹事及輔導員管理住宿生生活相關事宜,如:早、晚及晚自習點名、用餐秩序、宿舍及寢室整潔工作、就寢查舖、寢室設施(物品)保管及維修回報、臨時請假事宜、安全管理、住宿生紀律及意見反映等。

4.住宿生組成之學生伙食管理委員5名,得由宿舍自治幹部兼任之,依伙食契約規定召開學生伙食團會議,綜合伙食意見提供建言。

伍、住宿申請、優先順序及審核

一、申請:

1.住宿申請時間為每學年第2學期第2次期中考後,資格審核完畢後,依空位遞補;未經校方核定通過者,不得入住。

2.住宿申請應填具「住宿申請單」(附表一)可從本校學務處網頁下載,或至學務處生輔組領取,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簽章後,送繳學務處生輔組彙整。

3.凡申請表資料填寫不全、不實或未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親筆簽章者,不予受理。

4.非住校之學生申請住宿者,須未受記過(含累計小過)以上之處分,始可提出申請,並經審核評定住宿優先順序決定住宿。

5.非本校學生,如因參加本校活動有住宿需求者,應由相關單位上簽核准,並配合宿舍作息時間,按時完成報到。凡未配合上述要求事項或住宿期間表現不佳者,經知會相關單位後,爾後不予入住。

6.患傳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無法自理生活者,不得申請住宿。前述情形如於住宿後發生者,得請其停止住宿,以維護住校生健康與安全,俟其康復後,得持公立醫院健康證明再行申請住宿。

二、住宿須符合下列申請之條件,申請時應檢附戶籍相關資料以供查驗,床位若有不足,依下列優先順序入住。

1.宿舍自治管理幹部。

2.美術、體育班及設計群特招錄取之遠道學生。

3.考評優良之現任交通服務隊幹部與隊員(上限10)

4.遠道一年級新生。

5.遠道二、三年學生。

※遠道定義:本校學生專車未行駛路線或經客運轉乘仍無法準時抵達學校之地區。

6.合於前列各款條件之學生申請後,若仍有剩餘空舖,得視個別特殊情況(如交通不便、家庭及課業因素等)開放申請,序位相同時,抽籤決定。

三、審核:由宿舍幹事及輔導員初審,學務處生輔組複審,陳校長核定公佈之。

陸、入住及膳食

一、核准之住宿生,應於規定時間內繳納住宿費,並於規定時間(另行公告)向宿舍幹事或輔導員報到入住。

二、核准之住宿生,如曾患慢性疾病或痼疾者,應先行向宿舍人員報備,並告知同寢室學生,以利掌握及提供必要協助。

三、寢室與床位分配由宿舍幹事及輔導員統一編排,並得視學生住宿表現適時調整,以利管理,嚴禁擅自調換床位。

四、宿舍供應早餐、晚餐(假日除外),全體住宿生一律參加團膳。

柒、退()宿

一、住宿生因故欲退()宿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並填寫「退宿申請表」(附表二),經核准(球隊含教練)方可遷出。

二、住宿生辦理退()宿後,應於兩週內將個人物品全部清空,搬離宿舍。

三、住宿生於住宿期間如違反住宿規定,懲處累計達1大過或於本校學生獎懲要點中所敘明應記大過事項,將予以退宿。

四、退()宿半年內不得再申請住宿。

捌、住宿費用及退費標準

一、依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收費標準」

1.一般上課期間依標準收費,寒暑假期間依住宿時間比例另收費。

2.寒暑假期間因學校週期性活動(如輔導課、訓練等)需住宿,須提前登記留宿,並依登記留宿日數收費,登記後將不予退費(緊急或特殊狀況除外)

3.寒暑假期間因學校短期性活動(如補考、重補修、營隊等)需住宿,須提前登記留宿,並按實際住宿日數收費。

4.寒暑假住宿費納入新學期一併繳費。

5.收費標準如有調整,再另行公告。

二、住宿生於學期中因故辦理退()宿者,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退費。

三、伙食費依實際開伙日數收費,伙食費收費標準依本校招標決標金額。伙食費無故不繳納者,得予以退宿。

玖、生活作息與配合事項

一、生活作息:

國立竹山高級中學 學生宿舍生活作息時間表

時間

作息

注意事項

0640

起床、盥洗

同學起床盥洗。

0650

早點名

在各樓層走廊實施點名,將依狀況調整地點。

0650~0720

離開寢室

一、離開寢室後即可前往教室區或習竹1樓宿舍閱覽室自主學習。

二、宿舍關閉時間,如遇緊急狀況或特殊原因須進入宿舍,應向學務處生輔組報備並登記。

三、週日(收假日)至週五宿舍開門時間皆為1700,週六(假日留宿)開門時間為1930

0650~0730

早餐

0730

離開宿舍區

1700

宿舍開門

1700~1800

晚餐

自由活動時間,外出注意路程,避免遲到返校。

1800~1930

盥洗、洗衣

1930

晚自習點名

於指定地點進行晚自習,由學生宿舍幹部點名。

1930~2030

1節晚自習

一、非休息時間不可擅離晚自習地點,以免影響他人讀書。

二、不得穿著拖鞋,可著涼鞋、球鞋、皮鞋。

2040~2120

2節晚自習

2120~2130

晚自習場地打掃

恢復晚自習場地(圖書館BF讀享學堂、宿舍習竹樓1F閱覽室)

2140

晚點名

一、在各樓層走廊實施點名,將依狀況調整地點。

二、點名後,應立即返回宿舍,不得在外逗留遊蕩或拿外食。

2140~2150

公共區域打掃

由學生宿舍幹部分派打掃區域及宿舍環境垃圾整理。

2200

熄燈、就寢

22002400所有人於各該寢室內,由各區學生幹部不定期查鋪並關閉各區公共電源,夜讀者使用個人檯燈,非經許可不得再盥洗,並避免走動,討論功課應小聲交談,以免影響他人就寢。

2200~2300

延燈晚盥

2300~2400

再延燈時間

2400

就寢

附註

一、住宿期間1930後一律禁止外出,如有特殊原因需外出或外宿,應請家長於1930前透過「宿舍專線或通訊軟體之家長群組」向宿舍幹事或輔導員請假。

二、收假日於2140點名,無法於點名前返宿者,也應請家長於點名前請假

三、宿舍聯絡專線:049-2658109

    

二、配合事項:

1.住宿生均應按照作息規定妥善安排生活,違規者按本管理要點議處。

2.住宿生生活作息除遵守宿舍幹事、輔導員、學務人員之督導,並應服從學生自治幹部之指揮。

3.點名時(065019302140)所有人均應按時到場,週日或國定假日之收假日晚點名時間(2140)亦同,例假日留宿得由值勤人員視狀況調整點名時間。

4.宿舍關閉期間(0730~1700)如遇緊急事故,需進入寢室,當事人須由宿舍幹部陪同至學務處生輔組,登記借用宿舍鑰匙。

5.宿舍晚自習所有住宿生均應參加,可複習課業、閱讀課外書籍,若因學習之需要使用3C產品及行動載具須配戴耳機(不得玩手遊、觀看短影音、色情、暴力等不良影片),不可聊天、飲食或其他影響他人之行為。

6.宿舍晚自習時間如需就醫、補習、上課、校隊選手夜訓、參加教務處晚自習等,須向宿舍幹事或輔導員提出「宿舍晚自習請假單」,經核定後始得請假。並應於前述活動結束後立即返回宿舍,不得在外逗留。

7.晚上2200熄燈就寢後,所有學生應回寢室就寢並靜候幹部查寢,寢室不可上鎖,女宿門簾需拉開,不得藉故逗留於寢室外或到其他寢室,自治幹部於2210前完成查寢及回報。

8.晚上22002400如仍需於寢室內夜讀,應以學校課業為限,不得藉故做其他事情。

9.住宿期間如有就醫需求,需自費前往就醫。

10.任何時間嚴禁在宿舍大聲喧嘩、奔跑、跳躍、嬉戲,影響宿舍安寧。

11.宿舍內所有公物應愛惜使用,寢室內公物由該室住宿生共負保管責任,除自然損壞外,否則須共同賠償或自行賠償。

12.住宿生自身貴重物品及現金,應隨身保管好,如有遺失應自行負責。

13.為維護學生住宿安全,避免學生攜帶、藏匿違法或違禁物品,宿舍幹事或輔導員得進行學生宿舍定期或不定期之安全檢查,得在宿舍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進行檢查時,應有二位以上之住宿生代表或學生家長會代表陪同,並應全程錄影;本校及有權調閱或保管錄影資料之人員,應負保密義務。(前述之錄影資料,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申訴、再申訴、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應保存至該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4.室友間應相互照顧、扶持,如有室友生病或其他狀況,應馬上通知宿舍幹部及宿舍幹事或輔導員,以即時提供必要協助。

15.對於住宿生活之任何良性建議,住宿生得隨時向宿舍幹部、宿舍幹事或輔導員及學務處生輔組直接反映。

壹拾、內務及公共區域環境檢查

一、每日晚點名後排定時間實施內務整理及清潔打掃,所有住宿生依分工項目整理寢室內部及公共區域,打掃期間不得從事其他活動。

二、打掃完畢後由自治幹部依宿舍整潔檢查項目(附表三)實施檢查,宿舍幹事或輔導員視需要抽點檢查,每日公布檢查結果,有所疑義應於當日提出,事後不予修訂。

三、宿舍打掃工作以寢室為單位實施分配,細部打掃由各寢室成員自行分工。

壹拾壹、留宿申請

一、學期間假日(含國定假日)

1.凡參與學校活動致假日須留宿者,應於前一週四19:30前填寫「留宿登記表」(須預先排定週末宿舍輪值人員),逾時不得留宿。非因學校活動,不得申請留宿。

2.除前項外,連續二日以上之假日,不開放留宿。

3.留宿人數單一性別達7人以上開放留宿(如男宿已達7人以上,但女宿未達2人,則不開放女宿留宿)

4.已申請留宿又欲取消留宿者,應於當日晚點名前,由家長來電取消留宿。

二、寒暑假:除輔導課、校隊選手集訓或特殊原因申請核准外,其餘住宿生均不得申請留宿,須將個人貴重物品攜回。

三、其他殊情形開放留宿時間,如下:

1.重要考試活動(學測、統測、分科測驗)

2.經行政會議提案、專簽,校長同意後實施。

3.天災事變,無法返家者。

壹拾貳、住宿生獎懲實施

一、獎勵:

1.住宿期間表現優良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要點予以獎勵。

2.擔任學生宿舍自治幹部,表現優良或其他對宿舍有特別貢獻者,適時予以獎勵。

二、懲處:住宿期間違反相關規定者,依本要點或本校學生獎懲要點予以懲處。

(一)有下列事項之一者,由宿舍幹事與輔導員予以告誡並登記勞動服務。勞動服務之工作項目經排定後,不得臨時拒絕執行(緊急或特殊狀況除外)。高三升學考試(學測、統測)前兩週,將暫緩執行勞動服務,但仍須於大考後排定執行。

1. 每日寢室內務檢查項目有13項缺失,經勸導未改善。

2. 個人生活、衛生習慣不佳,以致影響他人。

3. 2200~2400寢室內夜讀期間,做學校課業以外之事情,以致影響他人就寢。

4. 早上及晚自習時間延遲離開寢室區。

5. 申請/取消留宿未遵照規定完成。

(二)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警告:

1. 登記勞動服務累記滿3次未銷。

2. 每日寢室內務檢查項目有4項以上之缺失,經勸導未改善。

3. 點名時(065019302140)無故遲到。

4. 請假程序未遵照規定完成。

5. 早上宿舍關閉後仍滯留於宿舍內,或晚自習時間無故滯留於寢室內。

6. 0730~1700宿舍關閉期間,一學期借用宿舍鑰匙進入宿舍達兩次以上(緊急或特殊狀況除外)

7. 晚自習時間使用手機(非課業需求)、聊天、飲食或其他影響他人之行為。

8. 2200後仍逗留於他人寢室內。

9. 未於個人床位就寢或私自更換寢室。

10.  未經允許擅自進入他人寢室,或逗留於宿舍偏僻處或標示禁止進入之危險區域。

11.  在宿舍(含周邊)大聲喧嘩、奔跑、跳躍、嬉戲,影響宿舍安寧。

12.  在寢室內飼養昆蟲、動物,除需將飼養區域清掃完成,並要求帶離住宿區。

13.  退()宿未遵照規定申請核准,即擅自搬離宿舍。

(三)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小過:

1. 點名時(065019302140)無故未到且未請假。

2. 未請假即外出或外宿。

3. 請假目的與請假事實不符。

4. 攀爬宿舍陽台、窗戶、校園圍牆等。

5. 使用大功率之電器用品(如電磁爐、微波爐、電烤盤等)。

6. 私自持有宿舍鑰匙者。

7. 宿舍未開放時段卻私自留宿。

8. 私帶校外人士、親友、異性或本校非住宿同學擅入宿舍。

(四)有下列事項者,將予以退宿:

懲處累計達「1大過」或於本校學生獎懲要點中所敘明應記大過事項。

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生獎懲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壹拾參、其他補充規定

本要點經本校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提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