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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位計程車司機變換車道時,未依規定打方向燈遭民眾檢舉,這名計程車司機不服而提訴;經法院勘驗違規影片,發現司機變換車道前並未先打方向燈,而是在變換車道至一半時才打方向燈,顯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被判敗訴。
根據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107年10月至108年9月一般道路未打方向燈的違規案件有6萬906件;而自108年10月1日起一般道路未打方向燈違規加重處罰後,同期迄今違規案件約有7萬8,000件,不減反增;裁決處分析多數違規駕駛人是因沒將方向燈「打好打滿」。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依道路交通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第6款規定:「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且依同規則109條第2項第2款使用方向燈規定:「…,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違規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在一般道路最高可處罰新臺幣1,200元。
裁決處呼籲汽機車駕駛人,車輛起駛前、轉彎、變換車道前,方向燈一定要打好、打滿,除了避免受罰外,最重要的是避免其他車輛因反應不及,造成事故的發生。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g.yam.com/kWcG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