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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章程

財團法人竹山高級中學校友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971110日第一次修訂

1031029日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財團法人竹山高級中學校友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臺灣省南投縣國立竹山高級中級中學內(竹山鎮下橫街二五三號)。

第三條:本會以發揚中華倫理文教及獎助優秀清寒學生為宗旨。

 

第二章  基金

第四條: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萬元,以本會名義存入公家銀行。

第五條:本會基金由國立竹山高級中學歷屆畢業校友、熱心教育社會人士、公司行號、歷年任教師長及現任教職員工捐助,以每年基金之孳息為獎助學金及發展社區文教公益事業經費。

第六條:本會基金以後仍繼續增募或以獎助金頒餘款項加入基金,以確保基金價值。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董事會由廿一位董事組成,第一屆董事由本會員捐助人遴聘,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遴聘之,董事互推七人為常務董事,再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負儲提經費之責,並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本會董事均為義務職,三年一任,連選得連任,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開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董事如有出缺,由董事長推薦提經董事會議決定後聘請遞補之。

第八條: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九條:本會設監事三人,由校友會理監事會推選之,再由監事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負基金監督之責。均為義務職,三年一任,連選得連任,如有出缺由校友會理監事會推薦。

第十條:本會職權如左: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十一條: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董事長提經董事會同意後任免之,秉承董事長之意旨處理經常事務,秘書下設會計一人、出納一人協助處理經費收支。

第十二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三條: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三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章  獎助學金之發給

第十四條:獎助學金申請辦法由學校訂定後提董監事會議核備後實施。

第十五條:申請時間及各細則,依另訂之申請要點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七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

第十九條: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廿二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基金會捐助章程(doc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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