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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教育計畫與防制規定 /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國立竹山高級中學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103年1月20日期末校務會議通過

                                               109年01月16日期末校務會議第一次修訂

壹、依據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訂定之。

二、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123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80152785號函文辦理。

貳、目的: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校之教職員工生免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學習及工作環境,特訂定本規定,並公告周之。

參本防治規定用詞定義: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

      條件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五、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六、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七、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八、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 

肆、本校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研擬與落實本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負責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處理。

伍、校園安全規劃

    校園安全規劃由總務處負責定期檢視與規劃校園整體安全。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前項檢視說明會,學校得採電子化會議方式召開,並應將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公告之。學校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應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陸、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一、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二、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三、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四、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柒、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申請調查或檢舉處理程序

一、本校若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申請人或檢舉人應向學務處提出申請,但行為人於行為時或現職為學校首長者,應向現職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或檢舉。

本校受理單位:

生活輔導組長

電話:(049)2643344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分機133

Email:cs96001@gm.cshs.ntct.edu.tw

學務主任

電話:(049)2643344 分機120

Email:cs60008@gm.cshs.ntct.eud.tw

申請地址:南投縣竹山鎮下橫街253號,國立竹山高級中學學務處,電話:049-2643344

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學務處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前項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 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三、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視同檢舉,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學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視同檢舉,由學校防制霸凌因應小組移請性平會依前條規定辦理。

四、學務處接獲申請或檢舉調查後,應立即通知校長,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上述不受理之事由,得由本校性平會指定之三人小組認定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五、申請人或檢舉人於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

        由,向學務處提出申復。前述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六、學務處接獲申復後,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性平會重新討論受理事宜,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性平會應依法調查處理

七、學務處接獲申請或檢舉申請後,為利於後續性別平等教育專案會議、調查、申復、結案及救濟等文書處理工作,得由本校性平教育承辦人或執行秘書簽呈校長,指定行政助理一至二名,以支援相關行政工作。

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調查處理程序

一、本校教職員工知悉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通報學務處生輔組,並由生輔組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學校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本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應於三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申請調查書及事證資料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

三、本校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中二分之一以上需為女性,具性平事件專業調查素養之專家學者需佔三分之一以上,且需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五、本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其交通費或相關費用,由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及派員參與調查之學校支應。

六、調查處理之原則

(一)  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  本校在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三)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不得通知現所屬學校時,得予尊重,且得不通知現就讀學校派員參與調查。

(四)  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

(五)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六)  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七)  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單位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八)  前款通知應載明當事人不得私下聯繫或運用網際網路、通訊軟體或其他管道散布事件之資訊。

(九)  學校或機關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

(十)  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十一)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學校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七、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學校於必要時得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採取下列處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避免報復情事。

(四)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八、學校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但學校就該事件仍應依本法為調查處理。

九、學校於必要時,應對當事人提供下列適當協助:

(一)心理諮商輔導。

(二)法律諮詢管道。

(三)課業協助。

(四)經濟協助。

(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前項協助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其所需費用,學校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十、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本校性平會之調查報告。性平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認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依其事實認定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改變身分之處理建議者,由學校或主管機關檢附經性平會審議通過之調查報告,通知行為人限期提出書面陳述意見。前項行為人不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有書面陳述意見者,性平會應再次召開會議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

十一、   本校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十二、   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十三、   本校發生非屬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得委託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國立竹山高級中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調查與審議,其受理單位為人事室。

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一、本校性平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校方提出報告。

校方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二、本校為上述議處前,得要求性平會之代表列席說明。上述所稱相關權責機關於學生為學生獎懲委員會;於教師為教師評議委員會、教師考核委員會;於職員、工友為公務人員考核委員會;於校長為主管機關。

三、性平會討論決定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之支應事宜;該課程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不配合執行之法律效果,應載明於處理結果之書面通知中。

四、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申請人及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提出申復,學校受理單位收件後,應即成立申復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做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復審議小組成員中,女性人數應佔二分之一以上,具性平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佔三分之一以上;不得為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前述申復以一次為限。本校申復受理單位為校長室秘書:049-2643344101

五、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取得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事件相關事證資訊,經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後,應提交性平會查證審議。

六、本校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七、本校性平會於接獲學校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其調查處理程序,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八、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一)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二)職員、工友: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或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三)學生:依規定向學校提起申訴。

壹拾、    通報與追蹤輔導

一、本校依性別教育平等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為通報時,其通報內容應限於行為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間、樣態、行為人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

二、本校應視實際需要,將輔導、防治教育或相關處置措施及其他必要之資訊,提供予次一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三、本校接獲通報,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

壹拾壹、       禁止報復之警示處理原則

一、當申請人或檢舉人提出申請調查階段,應避免申請人(當事人之相關者)與行為人不必要之接觸,以維護雙方權利。

二、事件調查期間處理原則

(一)確實執行申請人與行為人之不必要接觸。

(二)被害人與加害人有權勢失衡時,應避免或調整權勢差距以保護弱勢一方。

(三)加害人如為教師(職員、聘雇人員、工友)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三、事件調查結束及懲處後應注意事項:

(一)對被害人應確實維護其身心之安全。

(二)對加害人行為明確規範之。以避免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三)如有報復行為發生時,依其他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四)所謂報復行為,包含運用語言、文字、暴力等手段,威嚇、傷害與該事件有關之人士。 

壹拾貳、       當事人隱私保密之處理原則

一、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處理人員,均負有保密之義務與責任,如有洩密時應立即終止其職務,並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為維護關係人之名譽與權益,本校應指定一人專責對外發言,任何人員不得擅自對外發表 言論。

三、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或證物,由學務處指定專人保管封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閱覽或提供與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

壹拾參、       處理人員之迴避處理原則

一、處理案件時,處理人員與關係人具有四等親內之血親、三等親內之姻親,或對案件有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二、處理人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者,應由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之主席命其迴避。

三、因迴避而影響處理任務人力不足時,得另行遴聘人員,俾利處理調查任務。

壹拾肆、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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